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中究竟有多少军人
  孙宅巍
 

  南京大屠杀30万以上的遇难同胞中,究竟有多少放下了武器的军人?军人在遇难总人数中占多大比例?到目前为止未有较为科学的论断。弄清这一问题,对于严密论证大屠杀的遇难人数、揭露日本军国主义滥杀战俘的罪行、驳斥少数日本人为屠杀军人暴行辩解的谬论,都有着重要价值和意义。 

  一、“遇难同胞”范畴的界定

  要讨论遇难同胞人数的构成,首先必须对南京大屠杀中“遇难同胞”的范畴加以界定。
 
  时间范畴。一般说来,是指1937年12月13日南京城陷之日起6个星期左右的时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指出:“据后来估计,在日军占领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总干事贝德士(M.S.Bates)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说:“这些暴行集中于两周半至三周,总计有六至七周都很严重。”但是,六七周之说,也只能是日军暴行集中的时间,而非全部暴行发生的时间:严格说来,南京大屠杀的开始时间,比城陷之日要早。早在攻击南京的日军临近南京时,在其县郊即已大量发生屠杀等暴行,而至1938年二三月份,日军的屠杀与暴行仍未停止。因此,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时间范畴大致在1937年12月上旬至1938年二三月份。

  地域范畴。一般说来,当以当时南京市政府所管辖的地区为限。南京沦陷前,市政府共管辖城内7区(含下关)及浦口、孝陵卫、燕子矶、上新河、陵园5个郊区,共12个区。在这12个区中被屠杀的同胞当属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无疑。考虑到暴行时间相同、施暴部队相同、发生地点邻近等各方面的因素,位于南京周围的江宁、句容、溧水、江浦、六合等县,也应计入南京大屠杀的地域范围之中。事实上,国内外人士在有关南京大屠杀的记述中,早已包括了大量上述郊县的材料。美国史密斯教授(S.C.Smythe)在名为《南京战祸写真》的调查报告中,即以上述五县作为进行农村调查的对象。因此,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地域范畴大致为南京市所属12个区及其周围的江宁、句容、溧水、江浦、六合五县。  

  死亡人员范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是一个特定的死亡人员概念,有它特定的内涵。具体说来,应当是被侵华日军直接屠杀、处死的中国同胞。对于中国军人来说,则应排除在交战中及有组织抵抗中死亡的部分。在战斗中阵亡的中国军人,广义说来,也可称为“遇难”;但在具体统计上,则不应计人“遇难同胞”人数之中。在被俘或放下武器之后,遭到日军屠杀的中国军人,无疑应计入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人数之中。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所附的《陆战规则》第23条规定:“(禁止)背信弃义地杀死或杀伤属于敌对国家或军队之人,杀死或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无自卫手段或已确定投降者。”

  据此,计入“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中的军人,应是在南京大屠杀期间,在南京各区及附近郊县范围,并于放下武器后遭日军屠杀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南京死难军人的全部。

  二、日军屠杀放下武器军人的记录

  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曾亲口命令对战俘“纪律肃正”,即屠杀。当他得知第六师团在下关掳获的十二、三万难民中杂有军人时,立即命令:“混杂的军人都应予以‘纪律肃正’(屠杀)。”继松井石根之后担任上海派遣军司令官的皇叔朝香官鸠彦王在南京外围战地,曾签署盖章,发出一连串标有“机密,阅后销毁”字样的命令,内容十分简单:“杀掉全部俘虏。”

  一些当年参加攻击南京的部队与官兵,在其“战斗详报”、“阵中日记”中记录了大量屠杀俘虏的内容。第十六师团长中岛今朝吾在 1937年12月13日的“阵中日记”中写道:

  基本上不实行俘虏政策,决定采取全部彻底消灭的方针。但由于是以1000人、5000人、10000人计的群体,连武器都不能及时 解除……事后得知,仅佐佐木部队就处理掉约15000人;守备太平门的1名中队长处理了约1300人。在仙鹤门附近集结的约有七八千人……处理上述七八千人,需要有一个大场,但很难找到。预定将其分为一两百人的小队,领到适当的地方加以处理。

  第一一四师团所属之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在其《战斗详报》记载了处决一批俘虏的情况。

  甲、根据旅团部命令,俘虏全部杀掉。其方法,可以十几名为一组,分批枪杀……下午3时30分,召集各中队长,就俘虏处置问题交换意见。经讨论决定,把俘虏平均分给中队(第1、第3、 第4中队),以50名为一组由大监禁室带出,第1中队在宿营地南谷地,第3中队在宿营地西南洼地,第4中队营地东南谷地附近,刺杀这些俘虏……各部队应于5时前完成准备,5时开始刺杀,7 时30分结束。

  原日本陆军下士栗原利一保存了6页纸的关于南京大屠杀速写和笔记,记录了日军在长江边一次杀害13000余名中国军人的事实。栗原当年写道:

  第1大队的135名士兵俘虏了13000多名中国士兵。12月17日或18日,从午后开始,将中国人反绑双手连成一串,押送到长江边。本来上级说把俘虏押送到岛上去,可突然有下达了射击的命令。枪杀大约持续了1小时。俘虏为了躲避平射而来的枪弹,纷纷趴在已死的尸体上,结果形成了尸山。

  上述资料已经明白无误地证明,侵华日军在攻陷南京后,曾经大规模地屠杀俘虏和已经放下了武器的中国军人,其数字一批即可高达1万余名。兹将有具体时间、地点、遇难人数的记录列举如下。

  贝德士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时曾指出:“大批中国士兵在交出武器投降后,于最初72小时内,即在城外被机枪扫射处决,大多数在扬子江边。我国际委员会雇佣工人搬走3万多这些士兵的尸体,这是我们作为救济计划巡视和指导的工作。”

  台湾研究日军暴行的著名专家李恩涵教授,在研究大量日军部队和官兵“战斗详报”、“阵中日记”、“战斗日志”及回忆录的基础上,曾将有据可查的日军屠杀南京军民的记录加以整理,其中涉及屠杀战俘与放下武器军人的案例有:

  1、12月13日,第 9师团右翼部队在城内“扫荡歼灭”“败残兵”7000余人;
  2、12月13—19日,第16师团第33联队俘虏3082(或3096人),即予“处断”(即屠杀);
  3、12月14日,第16师团第30旅团在太平门外将“败残兵”数千人处刑,其中1中队“生埋”1300人;
  4、12月14日,第16师团第9联队将收容的“散兵”4000余 人,押往城外“连行”(即屠杀);
  5、12月14日,第16师团第20联队第4中队在城内进行“第二 次扫荡”,在玄武门枪杀“散兵”328人;
  6、12月14日(?),第13师团第16联队杀俘一千数百人;
  7、12月14—17日,第13师团第65联队在幕府山下长江江岸大湾子处死俘虏 13500人(或 15000人,或14777人);
  8、12月14日至1938年1月5日.将自城内(主要为外交部收容所)检出的“便衣兵”2000人、城外检出的“便衣兵”数千人,在下关集体屠杀;
  9、12月15日,第6师团第23联队,在水西门附近将俘虏 2000人处刑;
  10、12月17日,第 16师团第 38联队将14日在尧化门外俘获 的7200名军人予以处刑;
  11、12月17日(?),第16师团第20联队,将在城外收容 俘获的2000名军人予以处刑。

  三、南京守军的构成与损失情况

  上节列举了南京大屠杀期间被日军集体屠杀的放下武器军人主要案例。要弄清究竟有多少军人在放下武器后遭到屠杀的全貌,还必须对南京守军的总数及在作战中损失的情况加以综合评估和探讨。

  中国政府究竟投入了多少官兵守卫南京?迄无一篇完整的资料可资阐明。时任南京卫戍司令长官部参谋处第一科谭道平先生,曾于战后专著中列出各支部队人数的明细表,称共有官兵81000人。谭氏身为南京保卫战中指挥机关的军务参谋,所示数字,本应可信。但经对照可以查得的各支部队“战斗详报”中的数字,发现谭氏所列数字明显偏少。其他诸说,则相去更远,少至5万人,多至20万人。

  查参加南京保卫战的部队共有13个建制师又15个建制团。据现在可能寻获的有关档案、回忆资料所载,部分守城部队如下:

  第一六O师,9000人;第七十八军(即第三十六师),11968人;第一 O三师,2000人;宪兵部队(4个团),5490人;第八十八师,6000人;第二军团(含第四十一师、四十八师),16929人;第七十一军(即第八十七师),约10000人;第七十四军(含第五十八师),17000人;教导总队(11个团),35000人。

  此9个单位共9个师又15个团,计为113387人,相当于同等师、团满员数的86.4%。若以此百分比去推算南京守军中其余4个师的人数,则可约知该4师应有37000余人。两者相加,当时南京守军较为准确的数字应为15万人。

  经南京守城一战,尤其是由于撤退组织不善,大批官兵既不能渡江北撤或成功突围,又不能保持有组织的战斗力,以致大部在被俘或放下武器后惨遭日军屠杀,损失惨重。据现在所能寻获的有关档案、回忆资料所载,部分守军安全撤离南京的人数为:

  第一六O师,3400人;第七十八军(即第三十六师),4937人;宪兵部队(4个团)。2456人;第八十八师,500人;第二军团(含第四十一师、四十八师),11851人;第七十四军(含第五十一师、五十八师),5000人;教导总队(11个团),4000人。

  该7个单位共7个师又15个团,计有32144名官兵撤离南京。这一数字占同样资料所反映这些单位守城官兵总数101387人的31.7%。参照前列数字,在这7个单位之外,第一O三师与八十七师实有官兵分别为 2000人和约10000人;其余缺少单项统计资料的4个师,已推算为总计37000余人。也就是说,在已有较为准确撤离人数的7个单位之外,其他6个师应共有官兵49000人;按31.7%的撤离率推算,应约有15000余人撤离南京。如此,在15万守军中,共撤离了47000余人,损失数达10万人以上。

  四、对被屠杀军人数字的推算

  本文第2节“日军屠杀放下武器军人的记录”中,已经列举了重大的集体屠杀俘虏和放下武器军人的案件。其中:由贝德士博士证实,在南京城陷后的72小时内,日军共屠杀放下武器的军人3万名;由李恩涵教授汇集,经笔者选择列举的11案,日军共屠杀俘虏和放下武器的军人46500余名(凡称屠杀“数千人”者,一律以2000人计;凡称屠杀“一千数百人”者,一律以1000人计)。仅此两项被屠杀军人数已达76000余人。

  对于这一数字,须作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上述数字仅为重大、集体屠杀军人纪录的列举,并非屠杀军人纪录的全部。若以76000人作为屠杀军人的总数,仍尚应酌予提高。另一方面,贝德士证词与李恩涵统计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交叉。贝氏列举3万人的数字,乃限制于13—15日以内,且地点系“在城外”,“大多数在扬子江边”。李氏统计中符合该时间、地点者有:14日在太平门外屠杀数千人(以2000人计),14日在城外屠杀4000人,15日在水西门附近屠杀2000人,计为8000人。这样,若以76000人作为屠杀军人的总数,则似应酌予减少。两相权衡,被屠杀军人的数字,似应在七八万人之间,最低也应有7万人左右。

  本文第三节“南京守军的构成与损失情况”中,已经从宏观上指出,南京守军共15万人,安全撤退了47000余人,损失了10万人以上,对于损失了的10万人,应当加以具体分析。其中绝大部分在不成功的撤退中,或被俘,或潜入民间后又被捉,而最终遭致屠杀,这应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损失”毕竟并不简单地等于死于南京大屠杀之中,而是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至少有两种情况,明显不应列入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数字:

  第一,战斗中的伤亡。这虽然也是日本侵略者的罪责,但不应归入“南京大屠杀”这一罪行之中。因此,不仅伤员显然不属“遇难同胞”,即使阵亡将土也不应列入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统计之中。南京守军究竟在与日军的交战中伤亡了多少?中国军事当局没有正式公布过这个数字。日本古屋奎二在《蒋总统秘录》一书中,运用中国官方提供的资料称:“在南京保卫战中,中国军伤亡超过了六千人。”笔者以为,这是一个缩小了的伤亡数字。因为在保卫战期间,中日双方军队在大胡山、淳化、杨坊山、紫金山、光华门、雨花台、中华门等处都发生过十分激烈的战斗,中国军队曾多次整连、整营成建制地损失,师、旅、团、营、连、排各级军官大批伤亡。由这一战况推测,中国军队在整个战役中的伤亡人数决不止6000人。但是,南京保卫战就其规模来说,毕竟只是一次中等规模的战役,就时间而言,自日军进抵南京外围阵地起,其持续时间尚不及10天,故中国军队的伤亡数亦当不会过大。权衡各方面的因素,中国军队在战斗中的伤亡似应在 6000~10000人之间。这近1万人中,死者已不会再遭屠杀,且不属“遇难同胞”范畴;伤者绝大部分亦已及时转运后方(最后仅有300余名伤员未及撤离,留驻安全区),不致成为日军大屠杀的对象。  

  第二,失散的军人。第六十六军与第八十三军等部队在正面突围、长途跋涉的过程中,原建制已全被打乱,一部分流散的军人未能归队。滞留南京、潜入民间的军人,亦有少数侥幸未遭搜捕。不过,从南京保卫战与南京大屠杀的全过程来看,这类失散的军人为并数不很多。

  由此可见,在南京守军损失的10万人中,计算被日军屠杀的人数时,应扣除1万余名战斗中的伤亡人员与失散的军人。也就是说,真正属于放下武器后遭日军屠杀的“遇难同胞”,其数字约在八、九万人间,至多不会超过9万人。   

  从上关于南京大屠杀中遇难军人数字的推算,还可从中日双方军界的一些资料中得到印证。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的冯玉祥将军曾指出:“(南京沦陷)不到三天,日本鬼把中国投降的军人枪决了七万多人。”依据冯玉祥当时的高层官方身份,他的话当非信口开河,而应是有充分事实根据的。此外,日本大本营公布的南京“战果”为,伤亡86000人。日本上海派遣军于12月18日发表的“战果”,则进一步明确,“敌人遗弃尸体不下于八、九万具”;12月29日又称,中国守军“遗弃尸体看来也多达八万四千具”。必须指出:日本侵略者本身,是决不会公开承认屠杀战俘和放下武器的士兵的罪行的;他们公布的所谓“战果”,实际上就是阵亡中国士兵与被他们非法屠杀的战俘、放下武器的士兵两种数字的总和。

  综上所述,属于“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范畴的军人,由于受到已披露的集体屠杀俘虏与安全撤离等数字的制约,应在7—9万人之间,最低不至低于7万人,最高亦不至高过9万人。其在遇难同胞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5%,即1/4左右。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原载《抗日战争研究》,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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